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9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46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1年5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96年7月16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2月2日下午2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保安林19鄰3號菜圃旁,徒手竊取乙○○所有之抽水馬達機1台,得手後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載走,隔半小時後,途經苗栗縣○○鎮○○里○○道路,又再度行竊 葉瑞昆 所有之鐵製豬舍圍籬(此部分竊盜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恰為 葉瑞坤 發現,甲○○立即棄車逃逸,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