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0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三、四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五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5之本票尚未屆期,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本票附表:97年度票字第60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7年1月8日│30,000元│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CH368124││├──┼───────────┼─────────┼───────────┼───────────┼────────┼──┤│002│97年1月10日│15,000元│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CH368125││├──┼───────────┼─────────┼───────────┼───────────┼────────┼──┤│003│97年5月23日│30,000元│97年6月15日│97年6月15日│CH477484││├──┼───────────┼─────────┼───────────┼───────────┼────────┼──┤│004│97年6月20日│50,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TH067803││├──┼───────────┼─────────┼───────────┼───────────┼────────┼──┤│005│97年6月11日│100,000元│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CH64495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