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 司家 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他字第5號受裁定人即被告 許興常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 劉慧如 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許常興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興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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