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庚○○被告甲○○
壬○○○丁○○
樓丙○○戊○○乙○○辛○○己○○
9號3癸○○○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魏慧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