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黃財發
周子幼
被 告 游惜玉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7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月20日下午3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月7日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約定按年利率8.88%分月攤還本息。借款屆期後,
被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清償,而日盛銀
行於94年9月2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債
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信用貸款申請書、本票、還
款明細表、本院94年度票字第190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
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
合計2,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