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3年度店簡字第78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七八一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邀同另被告甲○○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元,約定借款至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止,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一萬元,惟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
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付遲延利息;
詎被告戊○○僅繳納本金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借貸本金
十五萬元迄未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繳款記錄查詢及貸
放明細歸戶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甲○○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到庭對原告主
張之事實不爭執,有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另被
告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視同自認原
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債
務十五萬元及如主文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適用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寶春
法官劉台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林寶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