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8號抗告人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文正 、 彭盛智 、 劉豫瑛 、 李彥文 、 陳中和 、 劉定安 、 張維君 、 林水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16日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