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49號聲請人 林達景 相對人 張進峰 即 張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附表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依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6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編號012之本票到期日原記載之年度因經塗改致無法辨識、月日為9月30日,嗣經改寫為106年9月30日,改寫處僅蓋有指印乙枚,並無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說明,此項改寫亦不生效力,仍依塗改前日期為準,惟查票據法第120條所定之本票到期日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裁定參照),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三、本件聲請本票裁定之22紙本票,其中2紙本票(票號:WG0000000、WZ000000000號),因本院無管轄權,另予移轉管轄。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84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6年3月10日│180,000元│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WG0000000││├──┼───────┼─────────┼───────┼──────────┼────────┼──┤│002│106年3月20日│250,000元│106年8月20日│106年8月20日│WG0000000││├──┼───────┼─────────┼───────┼──────────┼────────┼──┤│003│106年3月20日│260,000元│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WG0000000││├──┼───────┼─────────┼───────┼──────────┼────────┼──┤│004│106年4月10日│180,000元│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WG0000000││├──┼───────┼─────────┼───────┼──────────┼────────┼──┤│005│106年4月10日│180,000元│106年8月20日│106年8月20日│WG0000000││├──┼───────┼─────────┼───────┼──────────┼────────┼──┤│006│106年4月16日│220,000元│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WG0000000││├──┼───────┼─────────┼───────┼──────────┼────────┼──┤│007│106年5月11日│200,000元│106年7月27日│106年7月27日│WG0000000││├──┼───────┼─────────┼───────┼──────────┼────────┼──┤│008│106年5月5日│130,000元│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3日│WG0000000││├──┼───────┼─────────┼───────┼──────────┼────────┼──┤│009│106年5月5日│200,000元│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5日│WG0000000││├──┼───────┼─────────┼───────┼──────────┼────────┼──┤│010│106年5月5日│108,000元│106年9月10日│106年9月10日│WG0000000││├──┼───────┼─────────┼───────┼──────────┼────────┼──┤│011│106年5月5日│160,000元│106年9月10日│106年9月10日│WG0000000││├──┼───────┼─────────┼───────┼──────────┼────────┼──┤│012│106年5月15日│230,000元│視為未記載│106年9月30日│WG0000000││├──┼───────┼─────────┼───────┼──────────┼────────┼──┤│013│106年5月22日│220,000元│106年10月15日│106年10月15日│WG0000000││├──┼───────┼─────────┼───────┼──────────┼────────┼──┤│014│106年5月22日│200,000元│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5日│WG0000000││├──┼───────┼─────────┼───────┼──────────┼────────┼──┤│015│106年5月22日│200,000元│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WG0000000││├──┼───────┼─────────┼───────┼──────────┼────────┼──┤│016│106年5月19日│200,000元│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WG0000000││├──┼───────┼─────────┼───────┼──────────┼────────┼──┤│017│106年6月3日│280,000元│106年10月15日│106年10月15日│WG0000000││├──┼───────┼─────────┼───────┼──────────┼────────┼──┤│018│106年6月3日│205,000元│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WG0000000││├──┼───────┼─────────┼───────┼──────────┼────────┼──┤│019│106年6月30日│270,000元│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WG0000000││├──┼───────┼─────────┼───────┼──────────┼────────┼──┤│020│106年7月11日│200,000元│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5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