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南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周靖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2年11月5日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周靖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扣案強力膠壹罐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11月3日凌晨0時許。
㈡地點:臺南市內某地。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執行攔檢勤務查獲,有移
送書、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稽
,並有被移送人吸食用之強力膠1罐扣案足憑。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定吸
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茲審酌被移送人
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
在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強力膠1罐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被移送人為前述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