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莉雯 代理人 湯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聲請更生,請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期間(即107年6月起至109年5月止)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
二、請提出109年5月至9月份之薪資單。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為何?
四、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6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等任何補助款,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提出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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