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黃國選 被告 劉宏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6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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