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傑民 代理人 郭釗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說明聲請前2年即107年5月至109年4月期間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提出計算式)。
二、請提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又承租之房屋,是否有與他人同住?同住之人是否有分擔租金?並提出租賃契約或支付租金之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父、母於108年度之所得、財產歸戶資料,並陳報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老人年金等)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