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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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李銀添 特別代理人 李彥慶 被告 高凡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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