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708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林美秀
黃開瑜 陳嘉隆 王智勲 黃美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蔡義忠 (亡)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義忠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7月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聲請人林美秀、黃美蘭為被繼承人蔡義忠之媳婦;聲請人黃開瑜、陳嘉隆、 王智勳 為被繼承人蔡義忠之孫婿,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為證,均非法定繼承順位之人,自無繼承權可言,聲請人即無從拋棄繼承,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