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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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碧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樹發 等因104年度家訴字第126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及94年台抗字第146號裁判可參),本件原告起訴時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計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2,065元(計算方式詳卷第157頁反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用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