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耀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4919號、103年度緩字第41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耀霆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9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7月11日確定,104年7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詳103年保管字第269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2),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6月13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4919號為緩起訴處分,嗣於103年7月11日確定在案;又其緩起訴期間自103年7月11日起迄104年7月10日止,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91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上職議字第5951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帳冊│1本│103年度保管字第269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電子產品HTC手│1支│103年度保管字第2695號│││機(含門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000000000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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