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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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祭祀公業 王佳瑚 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 被告 王萬見
王秀氣 王申壬 王金鎮 王文傳
一、上開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系爭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之104年度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600元,原告請求被告王萬見、王秀氣、 王申任 、王金鎮、王文傳等返還上開土地之面積共計806.9㎡(95.92㎡+386.52+182.15㎡+62.08㎡+80.262㎡=806.9㎡),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5,325,540元【計算方式:6,6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806.9㎡=5,32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訴之聲明第二、四、六、八、十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揆諸前開說明,應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江婉君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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