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55號
原 告 謝昇明
被 告 曾森雄 (原名 曾龍雄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與訴外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裁判(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3號
),為本件訴訟之先決條件,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經判決確定,有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1723號民事判決、裁定及公務電話記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