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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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4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怡璇洪天滿賴怡玲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258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戴仲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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