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明松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