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09號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訴訟代理人 鄭朝隆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國源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9,988元,應繳裁
   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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