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勝安具保人林千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9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千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勝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0元,由具保人林千慧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且經本院合法通知被告即具保人應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惟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再經本院合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拘票暨報告書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2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等附卷可憑,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張淑美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