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文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文鑫(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緝字第7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65號起訴,其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送觀察勒戒,施以強制戒治後,經花蓮地檢署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仍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4年度毒聲字第19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被告自105年4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8日止,接受戒治處遇屆滿6個月以上,經評估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5年2月4日慈大藥字第105020454、105020458號函附鑑定書附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當無疑義,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胡旭玫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案號及實驗室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號│驗中心鑑定書所載鑑│││││定結果│├──┼─────────┼───────┼─────────┤│1│白色結晶1包(送驗│105年度偵緝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1.2244公克、驗│第75號(S105020│安非他命成分│││餘淨重0.9132公克,│1006號)││││含包裝袋1個)│││├──┼─────────┼───────┼─────────┤│2│白色結晶1包(送驗│105年度偵緝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1.2354公克、驗│第75號(S105020│安非他命成分│││餘淨重0.9446公克,│1007號)││││含包裝袋1個)│││├──┼─────────┼───────┼─────────┤│3│白色結晶1包(送驗│105年度偵緝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0.9128公克、驗│第75號(S105020│安非他命成分│││餘淨重0.5987公克,│1008號)││││含包裝袋1個)│││├──┼─────────┼───────┼─────────┤│4│白色結晶1包(送驗│105年度毒偵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1.1165公克、驗│第265號(S10501│安非他命成分│││餘淨重0.8672公克,│25046號)││││含包裝袋1個)│││├──┼─────────┼───────┼─────────┤│5│白色結晶1包(送驗│105年度毒偵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1.1667公克、驗│第265號(S10501│安非他命成分│││餘淨重0.9180公克,│25047號)││││含包裝袋1個)│││├──┼─────────┼───────┼─────────┤│6│白色結晶1包(送驗│105年度毒偵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0.2374公克、驗│第265號(S10501│安非他命成分│││餘淨重0.0066公克,│25048號)││││含包裝袋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