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20號聲請人 馬江秀雲 相對人 馬圳龍 關係人 馬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馬圳龍,於101年6月27日因罹患敗血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16
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併選定聲請人馬江秀雲為受監護宣告人馬圳龍之監護人、關係人馬碧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憑。
三、查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接獲聲請人之女兒馬碧貞傳真表示相對人馬圳龍已於101年11月21日死亡,並辦理除戶登記,此有戶籍謄本之傳真影本附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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