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興具保人周思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思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李宗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周思妤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