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慈丰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6日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56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惟債權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業經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85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1年度司聲字第685號限期起訴裁定卷宗核閱屬實,故本件聲請已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