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石文興 稅明諒 被告 許御晶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訴訟代理人 盧忠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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