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泉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01號、99年度偵字第4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槍管壹枝,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違禁物不問數於犯人與否,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及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78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有99年度偵字第47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惟扣案之槍管壹枝,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參99年度偵字第1061號卷第6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2月26日刑鑑字第0990020955號鑑定書(參99年度偵字第1061號卷第51頁)及內政部99年10月12日內授警字第0990872022號函1份(參99年度偵字第4783號卷第27頁)附卷可稽,依上述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