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849號債權人 蔡義翔
寄台北縣新莊市○○路五守新村16巷14
號6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全部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請將
2、正確利息起算日附表。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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