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代表人甲○○○○○○訟訴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易字第1551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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