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0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柒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7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0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而於民國98年8月27日執行期滿釋放(起訴書誤載為98年1月12日),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17號院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8月16日晚上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8月17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17.9
6公克,驗餘淨重17.18公克)。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揭事實,迭經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在卷,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42454)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至第16頁、第53頁、第56頁),此外,復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17.96公克,驗餘淨重17.18公克)扣案,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9月15日刑鑑字第0990125606號鑑定書1份附卷(見本院卷第17頁)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7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0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而於98年8月27日執行期滿釋放(起訴書誤載為98年1月12日),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17號院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11頁)可按。綜上所述,堪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執行完畢後,猶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足見其抗拒毒品之意志力薄弱,惟斟酌其施用毒品屬戕害己身健康、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其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18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