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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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61號原告 徐雅鐘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複代理人 顏詒軒 律師被告 曹許緞
朱武祥 王 陳富月 隋耀章 張文君 徐玉亭 張盈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懷葳 追加被告 陳麒宇
張 陳金梅 張麗菁 張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