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告 張玉珠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複代理人 朱雯彥 律師
周孟澤 律師被告 陳國顏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
許文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98月3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