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陳文旭 被告 陳博義
王俊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刑案110年度簡字第10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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