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江育具保人賴冠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冠熙前因被告沈江育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不能依前
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第137條、第13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4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民國109年7月21日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82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48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
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該署送達證書、拘票各2份,及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份附卷可查;另該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而該通知書雖送達具保人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居處,而由同居人收受而合法送達,然該通知並未寄送具保人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6樓之2住處,而係送至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此有該署送達證書影本2份附卷可稽,顯見上開送達並不合法,應重行送達,從而,聲請人以被告逃匿而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