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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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54號

原告 劉欣婷

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讌珍 律師

被告 潘碧花

訴訟代理人陳安迪

複代理人 劉家豪

被告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訴訟代理人劉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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