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983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二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惟其民事起訴狀未載被告人別資料,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應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應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期限內如數補繳。
三、應陳報事項:
㈠陳報本件請求權基礎(即依何法律依據請求)為何?
㈡陳報原告繳納租約至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轉帳資料、收據等)。
㈢兩造何時終止租約?及終止租約之依據(即依何法律依據)
㈣提出完整無缺之租賃契約。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起訴狀(應補正原告兩造戶籍資料、被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