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21號

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對人 許榮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榮斌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6日因交通損害賠償事件對相對人許榮斌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收狀戳可稽。惟相對人許榮斌早於聲請人起訴前之112年11月5日死亡,有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相對人許榮斌於起訴時既早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於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要件顯有欠缺且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其起訴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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