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81號
原告 林素吟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蔡梓詮 律師
被告 李登旺
鄭瑞忠
鄭立國
鄭立挺
鄭瑞華
鄭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