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7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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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四一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世華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壹拾伍萬元│00000000││││業公會聯合會 莊英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