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74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四一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世華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壹拾伍萬元│00000000││││業公會聯合會 莊英烈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