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68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古秋萍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秋萍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