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政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金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橋簡字第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87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