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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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董毓靜 債務人 黃薈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捌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期間(民國)│年息│期間(民國)│年利率│├─┼─────┼─────────┼───┼─────────┼────┤│1│8,816,447│107年7月5日起至│1.647│107年8月6日起至│0.1647﹪│││元│108年1月15日止│﹪│108年1月15日止││││├─────────┼───┼─────────┼────┤│││108年1月16日起至│2.647│108年1月16日起至│0.2647﹪││││清償日止│﹪│108年2月5日止││││││├─────────┼────┤│││││108年2月6日起至│0.5294﹪││││││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