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90號抗告人 陳政風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
2年8月30日102年度事聲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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