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73號
原 告 林士茗 即 久川 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旻毅
訴訟代理人 林進驊
被 告 朋富翔 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稟豐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鋼管支撐租賃合約書第十二條約定,兩
造同意雙方如有訴訟爭議,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可證;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
顯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
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