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112號
原 告 陳月圓
被 告 蔡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
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及請求被告以於特定處所豎立記載道歉內容之告示牌向原告
道歉之方式回復原告名譽,係屬簡易事件,經誤分為小額事
件,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報結
原小額事件改分為簡易事件。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