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3號債權人 陳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淑絹 即大興企業行、 戴素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明債務人係「戴素馥」或「 簡素馥 」,並提出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㈡提出大興企業行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