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69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告 林宜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2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張莉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