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芳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淳頤 律師(即 曾健維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曾健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