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祁倫(原名黃宇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祁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3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3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2323號卷第33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
(三)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附表┌───┬──────────┬───────┬──────────┐│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甲基安│1包(含袋毛重0.64公│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非他命│克,因鑑驗取用0.0022│安非他命│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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